鲁政办字[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10:21: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现就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既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总结,也是为了接受社会的监督。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年度报告,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早做准备,切实做好编制工作。要结合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总结,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
按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三、在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务必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为了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请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编制完成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认真填写《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将此表作为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附件,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纸质文本5份及电子版文档),联系人:唐娟,联系电话:0531-86061202,山东省政府专网电子邮箱:zfxxgk@bgt.sd.gov.cn.
附件: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