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89号
颁布时间:2008-10-30 11:27:39.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重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2008年10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就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81号)中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配置应急救援装备,落实应急救援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要求,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小型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或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订、修改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制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在内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市、县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晋企业、省外驻晋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备案、审批等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应急预案的演练、备案和审批,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每年至少要组织1—2次应急演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高危企(行)业、部门和地方的联合演练。并对高危企(行)业的演练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群众、提高救援能力的目的,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以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煤业集团公司、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应急救援志愿者为补充的社会救援力量,组建一支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援任务,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各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指挥机构和专职队伍。其他小型企业要有兼职的救援人员,并按照晋政办发〔2005〕57号文件要求,与专业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以补偿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资消耗。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的自身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养成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拼的作风,加强教育、培训与演练,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四、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强化事故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建立应急预警分析和评估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的级别,由安全监管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挂牌预警。特别是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危行业和高空作业、高温作业、强体力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都要按照要求加强预警工作,其应急预案、预警制度和应急抢险人员应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建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救援队伍参与的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要组织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建筑、交通等高危行业及其他相关救援队伍参与企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危险源监控以及应急知识培训等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建相关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应急预案和救援保障措施,强化救援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并做好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单位要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控制险情,减少损失。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科技手段、发挥专家作用,制订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预案,健全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调配救援物资装备,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促进应急管理水平提高。
交通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做好道路维护和运输车辆调度,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救援物资及时运送。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开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运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免费通行。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纳入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是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政府部门领导的培训中要增加应急管理方面的内容,分门别类的编制相关教材,提高培训质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高危行业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对重点部位(岗位)的人员加强应急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有效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要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等,切实增强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按照现场指挥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报道,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专项资金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机制是促进安全生产、保障有备无患的有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每年从省级安全监管费用中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市、县财政也要为安全生产求援工作安排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所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支出,并作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设施、抢险车辆、抢险设备、装备的更新、维护、检修及救援人员技术培训、队伍演练、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专用物资库、日常办公等消耗品费用的补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储备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控制各类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