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94号
颁布时间:2008-11-25 11:17:51.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有序退出的步伐,切实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现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程序
(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及预案制订
省属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00年以后下放各市管理的原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申报工作,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所在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破产预案按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编制。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批
企业破产预案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初审后,符合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拟关闭破产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集中会审,会审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下达关闭破产项目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即可会同企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1.制订切实可行的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进度。
2.完成劳动关系、职工档案、企业债权债务特别是涉及职工各项费用的清理工作。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坚持多种渠道安置并由职工自由选择的原则,制订切合实际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初审同意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4.省劳动保障厅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5.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并编制费用测算预案及说明。
6.落实企业办社会职能、退休人员移交工作以及离休干部移交管理工作。
7.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制订预防突发事件和确保稳定工作预案和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8.做好土地资产的权属、规划,地价备案及初审工作。
9.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同意后四个月内完成。
(四)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要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下列有关资料:
1.成立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组的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能。
2.项目责任人名单。
3.关闭破产实施方案。
4.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7.关闭破产费用测算预案及说明。
8.使用土地的权属、规划证明,地价备案及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资产的备案审核意见。
9.企业所办社会职能和退休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离休干部移交管理的证明。
10.工作进度安排。
11.预防突发事件和确保稳定工作的措施。
12.其他。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破产启动申请)及上述资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下达关闭破产项目启动通知,据此,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审核确认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企业关闭破产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即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为:
1.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3.破产案件审理。
4.裁定企业破产。
5.召开债权人会议。
6.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7.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终结。
8.撤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六个月内完成。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六)企业关闭破产资金核拨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费用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清算组)负责组织对企业破产财产(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管理人(清算组)审核后,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人(清算组)依据审计和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以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日期为基准日编制破产费用测算方案和说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资金管理组(财政厅),并提供测算依据及相关附件材料;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资金管理组依据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关闭破产费用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后,资金管理组(省财政厅)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关闭破产资金。所需资金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支出。
(七)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
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要采取人资分离的方式,优先安置职工。职工安置工作与资产处置变现工作分别进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的拨付与资产变现收入相分离。
企业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后,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关闭破产费用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社会保险费、清算期间费用、敏感债务等,一次性全额拨付,资金到位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职工。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破产法律程序终结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实际困难;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监管处置
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的监管处置变现工作由关闭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其破产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人(清算组)进行监管处置变现。变现收入全额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未列入破产资产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处置变现;属于移交当地政府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在地方政府未接收前,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人;制订相应的监管处置变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时限,落实监管处置变现所需费用。工作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变现收入扣除监管处置变现等必要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土地资产的处置变现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处置变现的规定执行,其他资产的处置、变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企业所在市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资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变现时,省财政厅在对该市的转移支付中按相应的金额予以扣减。
三、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企业主管部门和关闭破产企业要逐级举办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党员学习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党委(党支部)、共青团、工会组织会议,将关闭破产政策宣传到每一个职工,层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认识,恪守职责,破产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不能散,工作不能停。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博得广大职工群众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