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95号
颁布时间:2008-12-03 11:16:19.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赏罚分明的环境保护激励和制约机制,制定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市辖区纳入11个市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为基准,采用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评价,体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体现各地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
3.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体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考核周期
环境污染治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四、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按当年监测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自然排序和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排序两种方式进行排名, 结合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11个省辖市及各县(市)分别评价考核。其中:
1.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由小到大自然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越小,说明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越好。
2.将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由大至小排序,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越大,说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好转幅度越大,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为副值,说明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
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考核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上年大气综合污染指数
3.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时,不再考核大气污染综合指数。
4.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4号)要求进行评价考核。
五、奖惩规定
(一)奖励规定
1.11个省辖市
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于与上年相比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已按第一种情形给予奖励的城市除外),且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2.县(市)
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于与上年相比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前10位(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已按第一种情形给予奖励的县(市)除外),且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以上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从省级财政列支;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中列支。
对于上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市、县(市),省人民政府同时予以通报表扬,并授予表彰牌匾;省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审批、核准其循环经济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二)处罚规定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1个省辖市和排名后10位的10个县(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最大的1个省辖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幅度排名前十位的10个县(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已实现按功能区达标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第一的省辖市和排名前10位的县(市)除外),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发警示牌;所在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连续两年被省人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省人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退步最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制订整改方案,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限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对该地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行限批,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批。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