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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127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11:43:2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面貌的改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偏小,缺少领军企业,发展速度不够快,房地产开发总量、结构和品质等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房地产业有下滑的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

  (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对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三)放宽税费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公开房地产开发缴费项目、标准和时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引资落地项目的跟踪服务,采取更宽松、更灵活的财税、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外省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调整和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五)放宽税费扶持政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住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

  (六)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改善住房条件。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出台房屋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规范和发展二手房交易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3—省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八)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省、市(地)、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省级财政给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配套补助。各市(地)、县(市)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九)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十)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地)、县(市)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

  (十一)调整供应总量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住房布局和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占开发总量70%的比例实施省域平衡。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可按照各地规定提供廉租房房源。

  (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低土地出让底价;允许开发建设单位联合投标;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五、落实政府职责和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房屋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监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需、土地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市场监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十五)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鼓励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基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此意见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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