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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号

颁布时间:2009-01-07 14:14:46.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促进了全省农村社会稳定。前一段时间,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检查组抽查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市和农垦系统的相关工作,在肯定我省减负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违法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强调农民负担仍然存在反弹苗头。为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能否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的联系,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多项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措施,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违法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一)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已经集资的,要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还款方案,办理偿还手续,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集资尚未使用的要退还给农民。各地要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借口。

  (二)严格禁止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付息等为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

  (三)禁止向村集体摊派会议、培训等费用。各地、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开会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

  (四)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坚持村级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50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所属村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200元标准。村里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搞账外订阅。

  (五)治理农民建房多收费、乱罚款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七)治理结婚登记方面搭车收费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结婚证书样式由婚姻登记人自愿选择。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

  (八)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建设。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将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到收费和价格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农民负担清理检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农民负担清理检查。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对广大基层干部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维护农民利益和认真贯彻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确保农民负担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督办。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增加村集体负担、变换形式向农民乱收费等3类问题。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各地要严肃处理违法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农民或集体。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九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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