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8]118号
颁布时间:2008-11-14 16:31:15.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公文报送质量
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把好公文审核关,确保上报的公文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精炼。要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方可上报。凡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省政府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和其他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材料,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二、切实做好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确保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议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办理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承办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办理落实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省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类会议,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按要求应参加会议的负责同志,除参加国务院部门会议或参加重要活动、出国访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省政府办公厅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