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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

冀政办[2008]126号

颁布时间:2008-12-03 15:24:04.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

  为实现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基本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空气质量。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006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010毫克/立方米;灰尘自然沉降量≤19吨/平方公里。月,达到灰尘自然沉降量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310天。

  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湖泊、水库型水源地暂不考核总氮指标);河流城市市区段(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80%,其中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污水处理率≥85%.

  废物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7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建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率100%,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

  污染物排放。726家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并实现在线监控,其中2008年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城市中心区重污染企业完成限期改造搬迁。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河北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逾期未完成的目标任务,逐项制定实施计划时间表,限期2008年底前完成。凡未按规定完成烟囱整治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或停止使用,并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公开曝光。

  2.严格煤炭管制。到2009年底,设区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30%,建成区内居民炊事、餐饮服务业炉灶及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全部改用清洁燃料。到2010年底,所有县级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餐饮服务业炉灶以及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3.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各设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到2010年,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其他设区城市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县级城市集中供热率不低于35%.

  4.加强建筑道路扬尘污染管理。各地要制订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标准及惩戒措施。普遍推广使用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手工清扫,对道路及两侧裸露地面实施硬化、绿化和美化。进入城区的运输车辆全部实行封闭运输。市区的煤场、矿场、料堆、灰堆,必须采取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

  5.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证制度(绿标制度)。对不达标车辆限期治理,禁止无机动车尾气合格证车辆上路行驶,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积极推行双燃料汽车,加快燃气机动车改装步伐,并配套建设机动车加气站。积极开展“每周少开一天车”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二)确保全省水环境安全。

  1.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2008年底,完成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设立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价和预警、应急机制,彻底取缔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和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促进设区市跨市界断面水质改善。严格实行领导包河的“河长制”,全省范围内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的政策,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09年6月底前,省主要河流跨省和跨设区市断面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三)强力推进污染减排。

  1.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对重点治污工程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工程,实行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电力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检查调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2009年底前,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按期完成关停任务。加大钢铁、化工、水泥、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努力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到2010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凡是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一律实行“区域限批”。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必须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已建成但出水不能达到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09年前完成升级改造。同时,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企业化运营。

  2.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把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河流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实行新上项目“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逐步达到功能区要求。

  3.加强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企业全面实行环境信用等级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底前,726家重点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设立环境监督员,实现持证排污,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4.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到2010年,设区城市全部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0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系统,全省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

  1.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明确城市功能定位,实施“退二进三”、“退城进郊”战略,逐步将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搬出市区。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在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2.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产业项目建设,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推动钢铁、建材、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加快调整结构,实现产品和技术升级,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积极推动和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污染小、资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业。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08年底前,取缔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淀粉企业。坚决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酒精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和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坚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深化环保目标考核工作,把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搞好宣传发动。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书籍等多种渠道,加大环境宣传报道力度。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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