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8]62号
颁布时间:2008-12-04 09:18:17.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政秘〔2008〕48号)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政府的考核。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皖政秘〔2008〕48号文件规定,对完成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9年2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提供下列情况:
(1)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提供各市政府完成22项工作任务的有关数据(具体考核指标数据提供部门见附件)。
(2)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政府工作评议、各市政府推进工作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情况。
(3)省政府纠风办负责提供各市政府政风评议情况。
(4)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综治办分别提供各市政府节能目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计划生育、污染减排目标、特大事故和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3.全面综合考核。以各市政府2008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得分为基础,结合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政风评议、省政府领导评议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任务的市政府,按有该项任务市政府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皖政秘〔2008〕48号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完成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于2009年1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9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供下列情况:
(1)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
(2)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评议,推进工作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情况。
(3)省直效能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效能建设得分情况。
(4)省经委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节能目标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意见。
3.全面综合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2008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得分、效能建设得分为基础,结合推进工作落实、省政府领导评议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任务的单位,按有该项任务单位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考核结果的审定
(一)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不组织考核组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复核情况,省政府督查室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全面综合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受到国务院表彰或省政府认为其在年度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市政府或省直单位,可授予单项奖。
附件: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