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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

皖政[2008]109号

颁布时间:2008-12-20 09:00:09.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进一步发挥水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运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水运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水运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占地少、污染小、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等优势,是一种绿色环保的运输方式。加快水运发展,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输成本、防止环境污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也是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水运发展是充分发挥我省黄金水道的作用,发挥水运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我省水运资源极为丰富,境内大小河流300多条,发展水运的自然条件十分优越。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水运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港口吞吐量、货运量、船舶保有量快速增长,在煤炭、建材、集装箱等大宗货物运输,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抗击自然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省水运发展仍然存在建设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管理落后、水运资源综合利用不够等矛盾和问题,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省发展水运潜力巨大。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运发展全局,紧紧抓住国家加快水运发展和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按照“立足大流域,建设大水运,发展大交通,构筑大产业”的思路,加快黄金水道干支联动建设和沿江港口群建设,有效整合水运资源,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功能,引导沿江、沿河产业优化布局,加快实现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

  (四)发展目标。

  按照《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要点》,构建由“两干三支国家高等级航道”(长江、淮河两条干线航道和沙颍河、合裕线、芜申运河三条支线航道)和“五条地区重要航道”(兆河~西河、涡河、浍河、青弋江、新安江)组成的安徽省内河航道骨架体系,形成以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为依托,一般港口为补充,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大中小结合的安徽省港口体系,建成长江水系煤炭、石油、矿石、水泥、集装箱等专业化运输系统和比较完善的淮河水系煤炭运输系统。

  到2012年,基本完成省内国家高等级航道规划建设任务,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400公里,长江干流安庆以下航道水深达到6米,可通航5000—10000吨级海船;港口年吞吐能力达到4亿吨以上,新增1.8亿吨,其中,集装箱年吞吐能力新增57万标箱,突破70万标箱, 主要港口及沿江港口群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

  到2020年,改善航道里程1000公里,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超过2000公里;港口年吞吐能力超过6.0亿吨,其中,集装箱突破260万标箱;水运基础设施较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主要建设任务。

  全面开展高等级航道建设。2008—2012年,改善航道里程700公里,新增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300公里。重点整治完成芜申运河(安徽段)青弋江线路及水阳江线路、合裕线航道、沙颍河航道,启动淮河干流航道整治工程,加快长江、淮河干支流航道联动开发。

  加强港口码头建设。加快芜湖、马鞍山、安庆、合肥、蚌埠5个国家级主要港口建设,强化主要港口及沿江港口群枢纽地位。积极实施芜(湖)马(鞍山)组合港战略,“十一五”末建成亿吨大港。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快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加大现有码头技术改造力度,提升装卸机械化水平。

  加强水运市场建设。发展壮大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等大型港航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入水运建设和经营市场,基本建成开放竞争、衔接有序的水运建设大市场。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引导水运与其他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三、强化规划指导作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六)科学编制规划。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结合水利、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整全省江河流域航运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等,完善全省水运规划体系。

  (七)加强规划指导。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指导航道整治、港口建设以及后方陆域开发,确保水运资源的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规划控制,对具备规划建港条件的河流岸线,预留足够的水域和后方陆域,以满足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发展需要。在港口规划和建设时,要统筹考虑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铁路的衔接,加强疏港道路、铁路支线建设,改善港口集疏运条件。

  (八)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增加项目储备,做到“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努力形成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水运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施工阶段的有效衔接,对近期开工的水运建设项目,要限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同时启动规划内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推进江淮运河的规划研究工作。

  四、继续深化改革,加强行业管理

  (九)继续推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航道和港口建设管理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履行“规划、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推进港航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和经营法人化的水运投融资体制新格局。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水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运作模式。盘活国有港航企业可调控资产,鼓励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以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实现持续融资、滚动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向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全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境内外各类社会资金以独资、股份合作等方式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组建跨地区的水运建设和经营企业。

  (十一)强化水运基础设施行业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新建临河、拦河、跨河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港口岸线特别是深水岸线的管理。根据现有航道规划,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加大障碍设施改造力度,提高通航保证率。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对过船建筑物进行停航检修的,其管理单位应当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检修计划。

  (十二)做大做强港航企业。港航企业是港航建设和经营市场的主体。要大力推进港航企业改革,实现港航企业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充分发挥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的龙头作用,不断壮大实力。省财政专项资金、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省交通厅规费投入作为国家资本金,委托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持有,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享有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并继续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实施港航资产整合力度。引导大型港航企业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参与开发区、物流园区、工业港区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与经营。港航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苦练内功,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为水运发展注入活力

  (十三)进一步加快水运项目审批。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涉及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水运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支持水运项目前期工作。

  (十四)切实做好水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要综合开发、充分利用河流等水运资源。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建设水利枢纽设施时,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兼顾通航需要。交通部门在制定航运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在可发展水电和航运的河流,宜建设航电综合枢纽,走水利水电航运一体化开发的新路子。

  (十五)确保水运建设用地。各地政府要将港口、航道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保证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将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中疏港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港口锚地、进出港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比照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大水运建设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对我省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大“以陆补水”力度,保障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的需要。切实落实开行贷款协议。积极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港航企业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争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保障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十七)实行水运发展财税扶持政策。为支持水运发展,从2009年开始,省建立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专项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由省财政资金和省交通规费资金组成。具体数额和增长比例由省交通厅商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港口码头、航道、航电枢纽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施工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列支,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者作为地方投资,参股投入到本项目。

  (十八)开展航道(船闸)收费和岸线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在芜申运河建设中探索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航道(船闸)发展新路子。适时在干线航道开展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领导,省建立水运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牵头负责,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口岸办等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及目标,指导水运发展,协调解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各沿江沿河沿湖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把水运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主动地履行职责,指导本地区水运发展。

  (二十)健全水运发展工作机制。省及各地水运发展协调领导机构要建立议事协调、目标管理、督办问责、绩效考评等制度,实行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运发展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水运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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