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2008-11-28 09:36:52.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