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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0-27 12:57:15.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科技厅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关于“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科技奖励工作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发[2000]98号)的修订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起草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龙向东  0871-3135817 传真:3168766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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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滇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省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突出贡献类、科技创业功臣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突出贡献类、科技创业功臣类和国际科学技术类不分等级,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突出贡献类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名,科技创业功臣类每年不超过5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每年授奖数量不超3名;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15 人。主任委员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省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长期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创业功臣类,授予本省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创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已经获得了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技术推广项目中,对产业、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和科普活动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产生了重要作用,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公民、组织:

  (一)同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云南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我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行业协会、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滇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列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作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云南省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300万元。其中3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7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创业功臣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30万元。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特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及人数经省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照实际情况研定,报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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