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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09 13:31:13.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委托云南省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称检测中心)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检测。本次抽检,对生产企业抽检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对重点地区经营企业的抽检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落实氯酸钾专项治理措施,建立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检测工作台帐,健全日常安全监管与源头治理工作机制,杜绝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药物和批发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含氯酸钾产品行为。同时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督促企业积极配合检测中心做好检测工作。

  二、抽检工作中,凡企业拒检或故意停产、关门逃避抽检的,要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视为抽检不合格,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发现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核查违规产品的来源,省安全监管局将向来源地省级安全监管局通报有关情况。抽检中发现违规产品,由当地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封存该批次产品并依法妥善处置。未列入本次抽检计划的州、市,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企业严格控制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

  三、具体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判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标准执行。抽检工作由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将所抽检的产品样本于2009年1月10日前送交检测中心,要认真填写《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抽样单》附件,分别加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受检企业的公章。抽取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样本每户均不得少于3个品种。经营企业还要将受检产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抽样单》附件,抽检的各批次产品均应提取足够数量的样本备用复检(100头鞭炮不少于7封,盘炮不少于1盘,盒子炮不少于3盒)。生产企业备用复检的样本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分别加盖公章,由受检企业负责保管至2009年3月31日。2家一级批发经营企业由我局直接抽检。

  四、现场抽检检测结束后,由检测中心整理形成《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检测报告》和《烟花爆竹安全抽检结果通知单》,并及时向受检企业和受检地区州、市安全监管局反馈。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检测报告》和《烟花爆竹安全抽检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中心和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时提出异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不再受理其异议。

  五、抽检工作结束后,检测中心要汇总检测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列出检测合格、不合格名单,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检测中心要分别汇总整理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上述情况应于2009年1月30日前报我局。我局将统一组织对提出异议的受检企业原封存的样本进行复检。原封存的备用复查样本被企业遗失或者封签破损的,不予复检,维持原检测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我局将通报本次抽检结果,有关州、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我局。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下级安全监管局并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本次抽检费用统一由省安全监管局支付。

  云南省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地址:

  玉溪市江川县星云路西段27号

  联系人:李海林

  联系电话:办公室0877-8011809,手机:13987781688

  附件: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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