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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08]185号

颁布时间:2008-12-30 09:38:26.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筹政府立法 “立、改、废” 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目标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研究把握立法规律,把实践中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法定化,把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有重大影响、实际工作急需,也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确立起来,巩固改革发展成果。

  四、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政府立法工作要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健全立法联系协调制度,针对目前立法协调难度越来越大的实际,加强立法协调工作,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列入2009年立法提交项目的责任单位一定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当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责任单位的协调、沟通,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无可操作性,不能结合本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省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工作,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

  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起草完成的初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备选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可根据情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开展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部门之间协调的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主动推进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省人民政府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1项,起草调研项目20项,酝酿论证项目18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1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                     省旅游局
  2、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省科技厅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省教育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
  2、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4、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省经委
  5、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            省财政厅
  6、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7、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省气象局
  8、青海省江仓木里焦煤资源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二、起草调研项目(2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      省环保局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文化厅
  4、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新闻出版局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省经委
  6、青海省信访条例(修订)                      省信访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4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办法                  省财政厅
  3、青海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4、青海省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5、青海省导游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6、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               省农牧厅
  7、青海省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省气象局
  8、青海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省国土厅
  9、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 (修订)                    省教育厅
  10、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11、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修订)                    省农牧厅
  12、青海省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省经委
  13、青海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                     省人事厅
  14、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酝酿论证项目(18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                  省地震局
  2、青海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民委
  4、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                 省民委
  5、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             省农牧厅
  7、青海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省建设厅
  8、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修订)                      省统计局
  9、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省林业局
  10、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教师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2、青海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省民政厅
  3、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办法                     省水利厅
  5、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省工商局
  6、青海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省文化厅
  7、青海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8、青海省河道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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