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8]175号
颁布时间:2008-12-15 13:49:55.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意见
为完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全省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巩固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现就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责任
乡村医生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第一线的主力军,肩负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广大乡村医生兢兢业业,在农牧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医疗保障、基本医疗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护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农牧区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好全省乡村医生待遇问题,是激发乡村医生队伍内在活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和发展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大措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运转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主要包括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培训、建立青南地区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补助制度、解决环湖地区偏远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配备问题四项内容。
(一)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在全省8个州、地、市所属46个县4186个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乡村医生是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农牧区非营利性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给予的补助,统称为乡村医生工作补助。
2、补助原则及标准。
(1)补助原则。人员合同管理,明确职责目标,定期考核发放,卫生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
(2)补助标准。西宁及海东地区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6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44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六个民族自治州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50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6000元,作为对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
为了激励乡村医生努力学习卫生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增加个人补助1000元。同时达到两个条件的,按一个条件给予补助。
3、补助方式。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由基础补助、绩效补助构成。基础补助是指对乡村医生补助中的保底部分,占乡村医生补助的60%.获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增加的个人补助纳入基础补助范围。绩效补助是指根据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绩效考核给予补助的部分,占乡村医生补助的40%.
4、补助发放办法。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花名册,由县级财政部门为每个乡村医生建立银行卡(折),实行一人一卡(折)制度。基础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补助部分待卫生部门每年两次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结果,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
5、补助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1)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州(地、市)、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专项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照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省财政承担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70%,州、县级财政承担30%.今后调整补助标准、增人等新增支出由各地统筹安排。
6、实施时间。提高全省乡村医生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7、乡村医生管理和工作考核。
(1)乡村医生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经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乡村医生的合适人选,并与之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确定具体年度考核目标,以此作为考核和发放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的依据。
(2)考核内容。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监测防控,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和管理,筛查高危孕产妇并动员住院分娩,育龄妇女管理、避孕药具发放和避孕措施落实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公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医疗救助门诊医药费用的垫付直报等社会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巡诊转诊,慢性病、残疾人的康复保健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3)考核方式。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社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三大任务,实行百分制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参与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状况、服务质量状况、村卫生室管理状况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项按比例奖优罚劣。
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绩效考核发放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二)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为了推广医药卫生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乡村医生专业基础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乡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200万元,对全省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乡村医生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验收,州(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培训经费。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建立青南地区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补助制度。
为确保青南地区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正常运转,切实为偏僻地区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巡回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从2009年起,省财政对青南地区果洛州、玉树州12个县和黄南州河南、泽库2县的106个乡镇卫生院,每年补助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1万元,同时,鼓励青南地区各州、县安排一定数量配套补助资金。
流动卫生服务车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由县财政复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
(四)解决环湖地区偏远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配备问题。
为了解决环湖地区部分牧业乡镇农牧民看病就医困难问题,2009年对环湖三州服务半径在50公里以上的50个偏远地区乡卫生院各配备一辆流动卫生服务车。每辆车由省财政补助7万元,各地自筹3万元。环湖地区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由当地自筹解决,并按照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和拨付资金。
三、落实职责任务,强化运转资金监督管理
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资金实行卫生考核、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的监管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工作任务、业务培训、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的绩效考核和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补助审核等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对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补助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拨付,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补助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是加强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州(地、市)政府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卫生、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每年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等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实效。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