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8]160号
颁布时间:2008-11-26 16:15:24.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决定新增中央投资1000亿元,主要用于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我省经过积极努力初步落实中央投资14.56亿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按国家要求完成新增投资任务,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要求,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见附件),请有关部门、地区据此安排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请各有关部门根据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分解意见,会同相关地区、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建设目标责任分解意见先期做好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并按国家正式下达计划实施。有关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落实。
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在中央投资计划下达10日内完成省内项目计划及预算资金的安排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20日内全部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施工、设备定货、材料采购等合同的签订。
三、所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在2009年3月1日前完成下达的全部中央投资计划,并形成相应的实物工作量。到2009年3月1日止,所有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必须拨付完成。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以2009年3月1日为限对项目的实施进展计划倒排工期,切实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半月报制度,省政府督查室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从12月1日起,各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每半月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
五、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下达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分解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