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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08]169号

颁布时间:2008-12-10 14:11:04.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在我省所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现就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完善项目建设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的通知》(青政办[2008]160号)要求,抓紧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已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联动机制。对于已确定的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尽快完善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评、初设或施工图设计以及设备采购、施工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会同各有关地区,切实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督促并加快完善各项审批程序。

  二、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尽快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的联系,按照国家投资计划要求,尽快下达国家已安排项目的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情况,在下达计划时限、加强管理等方面对各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的有关文件要抄送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调查,开工项目要及时纳入统计报表,对新增中央投资建立专报制度,及时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各地区、各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进展半月报告制度。

  三、加强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和安全使用。各州(地、市)政府要全力配合落实好地方政府承诺的各类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各类项目尤其是新开工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工期内分年度投资来源,落实责任,防止后续资金不足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目标责任》的要求,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加快进度,完成相应资金拨付工作,防止滞留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严防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挤占、截留、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注重投资效果。国家下达的投资要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运行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各级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强化相关措施,防止“重建设、轻管理,重骨干、轻配套,重规模、轻效益”等问题。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跟踪监督检查,防止源头和建设各环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积极合理安排工期,严把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腐败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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