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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84号

颁布时间:2008-12-25 10:54:48.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的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历年清理成果,防止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项目。我省自2000年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今,先后五次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共取消和调整91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99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14项)。清理结果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7号(2000年)、第35号(2003年)、第43号(2004年)、第52号(2005年)、第64号(2008年)向社会公布。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458项(其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452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行政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杜绝行政执法领域“真空”。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运作方式,完善“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行政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把审核关。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审批需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公开、公示。禁止把指定咨询机构的咨询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或前置条件。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行政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已经调整实施机关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清理要求,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在清理工作中涉及由法律设立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以自查为基础,适时集中清理。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措施和办法,确保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在前五次清理基础上,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对照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理顺部门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拟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分别编制我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请省政府审议公布。

  ——省编办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调整、处理涉及的行政审批职能定位、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和衔接等工作。

  ——省监察厅督促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转移和衔接工作,认真解决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变相审批等问题。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严把行政审批审核关,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严禁实施已经取消的项目,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省政府法制办
省监察厅
省编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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