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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72号

颁布时间:2008-12-09 14:02:16.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的函》(青政办函[2006]2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我省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草原的概念及划定范围

  基本草原是指为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国民经济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实施严格保护的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

  (一)重要天然草原放牧场(包括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割草地;

  (三)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三、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及管理措施

  (一)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推开的原则。

  2、坚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草原应当占其草原总面积的80%以上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

  4、坚持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二)基本草原的管理措施

  1、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对基本草原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采矿探矿、采砂采石、修路、挖壕沟填埋光缆及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

  2、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基本草原划定后,要定期开展基本草原生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依据草地生产力状况核定基本草原载畜量,加快推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切实扭转超载过牧局面,尽快遏制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禁止在围栏封育或者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对于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3、建立完善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生态保护与治理力度。基本草原划定后,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草原的投资力度,将基本草原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尤其是要增加对草原监理、监测、科研、推广、灾害防治等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地方政府要将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实施地点及进度安排

  (一)实施地点: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在黄南州河南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北州刚察县、海东地区乐都县开展。

  (二)进度安排: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9月底完成野外界限核查、勾绘工作,年底进行省级验收。

  五、组织保障

  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划定工作。各试点县成立由农牧、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划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日常工作。

  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技术措施及要求

  (一)各试点县对划定的基本草原按登记表内容统一进行登记,并按编图要求全部转绘在1∶10万或1∶5万地形图上。图件要配备详细的标注和文字说明。

  (二)对于已划定的基本草原,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标志设立在主要道路或明显地点。

  (三)各试点县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国有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基本草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乡(镇)、县分级汇总。

  (四)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中地形图编图要求、档案管理及保护标志内容等由省农牧厅另行规定。

  七、经费来源及用途

  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包括1∶10万和1∶5万地形图购置、GPS定位仪购置、野外勘测调查、标志牌制作、资料整理及建档、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及验收等)。

  八、工作验收

  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由省农牧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验收内容及标准。各试点县在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后,首先进行自查、总结,然后向省农牧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自查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省农牧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定验收。

  省农牧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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