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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桂政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2008-12-18 10:33:04.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事关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区情,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统筹协调各类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引导开发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对国家鼓励类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保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核减项目用地面积。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好项目立项关、用地预审关和供地审批关,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立项,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

  四、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开发区(园区)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问题。

  五、建立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

  各市、县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并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为盘活存量建设土地提供基础性数据。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巡查和监管,一经发现土地闲置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六、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70%、45%的市、县,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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