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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8]50号

颁布时间:2008-11-21 10:38:48.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益增多。总体上看,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布局。但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主观随意性较强,甚至出现不按程序报批后再搬迁政府驻地的现象,扰乱了行政区划管理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南宁市违规搬迁政府驻地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区切实维护行政区划调整的严肃性,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民政部也发出《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对各地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民发〔2008〕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是本级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与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理中心平稳转移和资源科学配置、生产力合理布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积极稳妥调整行政区划。

  二、依法行政,严格遵循行政区划审批权限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统筹兼顾,认真制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经验,科学分析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适应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区域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今后,凡没有编制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地级市,自治区将不予受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四、切实规范政府驻地迁移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正确把握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对确需搬迁的,如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其它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今后各级政府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对未报批已搬迁或先搬迁后申报的,将一律不予审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财政部门对新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水文地质部门或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环保部门对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以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参照上述要求提供市级相关部门的材料并征求当地人大和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名称变更事项,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予以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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