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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桂政发[2008]64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10:31:05.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决定: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加快我区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尽快组织制定、完善、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等相关地方规章。同时加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等问题的立法研究。到2011年,形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重点抓好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正常运作,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有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通报,通过会议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建立健全督办奖惩制度。到2011年,自治区、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良好运作率要达到100%.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努力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在2011年前将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作经费、乡镇政府配备、聘请的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交通协管员、村屯(社区)交通安全信息人员经费、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列入当地政府日常财政预算开支。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到2011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和新闻单位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成为多媒体、报刊、电视的常规义务宣传内容,使90%以上的城镇居民、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受到较为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素质。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到2011年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

  (三)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2011年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司法、公安部门应配合学校抓好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编发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

  四、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

  (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到2011年基本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吨小标”和“大罐小车”现象。

  (三)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一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建档工作。二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四)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发展改革、质监和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检验检定,建立健全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严格查处上述车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五、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重点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改扩建全过程进行交通安全审核,对大型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保证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过验收、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二)努力加大对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鼓励道路设施采用具有吸能、缓撞特性的材料和结构,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根据道路功能、位置、交通量和景观需要,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严格监督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落实和进出道路交通组织的优化,改善停车条件并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三)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到2011年,形成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加强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保障道路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一是对于连续占路或关闭行车道的施工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可供选择的出行路线、出行方式和施工的具体时间期限等相关信息;二是对于关闭部分行车道的施工区,要根据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施工区交通标志,并根据施工的进度及时调整交通标志的设置。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六、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一)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组织交通、发改委、经委、财政、税收、工商、保险等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到2011年逐步实现全区大部分地方村村通客运班线。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四)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

  (一)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特别应针对职业驾驶人员、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公用事业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训练。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有关医务人员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训练。当地红十字会和公路两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居住在公路沿线两侧的一定比例的居民普及基础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二)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到2011年,进一步完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和秩序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由医疗机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交通部门负责路产、路政维护和保证道路畅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处理的运行模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实现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120急救服务台之间事故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与信息传递、紧急救援与生命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三)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在2011年前,一是建立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泄漏、爆炸等危险的处置、人员救援、危险货物转运等问题;二是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途中违法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后,车辆移动、停放、保管、货物转运等问题。安监部门应针对上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八、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一)建立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到2011年,全区应在公安、交通、农机、安监、保险、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有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制定相关规划,统一有关信息建设标准。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应就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以及上述车辆、人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信息的交换、通报工作,建立初步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强GPS监控设备和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到2011年,全区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或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其中安装了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应纳入统一的营运监控系统。

  (三)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由自治区应急办组织交通、公安、气象、国土资源、宣传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到2011年,能够根据灾害监测系统,对雨雪、凝冻、台风等复杂气象和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下的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实现部门间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及时提供交通出行安全建议和有关信息。

  (四)鼓励各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开发、应用,并为之创造相应条件。

  附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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