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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8]87号

颁布时间:2008-12-20 17:26:01.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从2008年开始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含省农信社,下同)承办。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困难。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外省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六、组织实施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海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共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具体实施。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要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保证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都能申请并获得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贷款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贷款工作;负责协同财政支付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向上级部门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等相关信息。

  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向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目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暂时不能行使以上职能的,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有关普通高中学校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省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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