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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颁布时间:2008-12-25 09:59:57.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广西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目标,根据我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办法、新途径和新经验,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加快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职责。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风险防范进行监督管理等。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市人民政府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本地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核转报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试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宣传发动并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对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负责组织当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互相配合,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各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一阶段(2008年9月-12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各设区的市确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政府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指导协调开展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第三阶段(2009年2月-2009年3月):小额贷款公司按程序申报并经过审核同意、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挂牌运营,开展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6月以后):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程序、监管制度、运行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各地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区的推广力度。

  四、严格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严格准入标准。

  1. 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应具备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

  2. 注册资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于经营规范,且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经批准可增资扩股。

  3. 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要注重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要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严格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并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取得成功。

  (三)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切实加强监管,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风险。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当地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检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及时认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广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切实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刚开始起步、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主、经营风险较大、盈利能力有限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工商、人民银行和银监等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每年要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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