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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2008-09-17 10:43:05.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直中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自治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区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六)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七)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

  (二)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在自治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章 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 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 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自治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应急办在组织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每4年修订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自治区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 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广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提高我区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全区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在公安消防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 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落实。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六条 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总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分管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人,同时转告有关业务处室。

  (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治区应急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处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四)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主席和国务院总值班室。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自治区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业务处室。

  (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自治区应急办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经自治区应急办审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一定级别、需要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三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提供。

  第十章 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五十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五十一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五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 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条 要在全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自治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编制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印刷和发行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均负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办业务处室应立即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办理相关文电,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求,牵头起草综合情况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由自治区应急办会同主办处室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

  (一)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由联系水利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二)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冻害、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由联系气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三)地震灾害,由联系地震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四)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海啸、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由联系国土资源、海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由联系林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六)农业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由联系农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七)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由联系民政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

  (一)民航、铁路、水运等运输事故,分别由联系民航、铁路、海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二)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三)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四)城市供排水、供气和建筑工程事故,由联系建设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五)大规模停电事故,由联系电力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六)通讯、网络故障,由联系邮电、通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八)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九)教育、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联系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方病)、职业中毒事件,由联系卫生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二)食物安全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联系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业务处室配合;

  (三)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疫情,由联系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四)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应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负责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协助;

  (三)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事件,由联系经贸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四)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事件,由联系商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五)物价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物价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六)金融、证券、保险市场危机,由联系金融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七)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由联系财政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其他新闻报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由联系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九)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外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

  (十)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港澳事务、台湾事务、侨务工作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相应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应对处置工作;职责难以明确的,报自治区应急办主任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确定。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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