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12-22 14:33:19.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经济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一)突出重点扶持方向。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再就业为目标,对所在行业属于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业(“万村千乡”工程等)、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加工出口和煤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轻纺等我省“四新”产业范围的中小企业加大贷款担保扶持力度,优先支持生产(流通)所需原材料、销售价格当前受国际国内市场波动影响的中小企业项目。
(二)简化担保申请手续。凡在保中小企业的续贷担保项目特别是被担保机构认定为正常的中小企业在保项目,只要其各种必备资质(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件、环保证件、贷款卡等基础资料)尚在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可在业务操作中不再收集(由担保机构自我复印和完善资料)。凡新申请担保的项目,能够与合作银行共享的资料,可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调复制,中小企业可不再另行提供。
(三)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1.完善担保机构的门户网站。设置或更新担保电子申请表样,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当地未设立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邮件申请担保。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人员对8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信用申请项目一般不再随同项目管理人员考察和进行事中监管,但应加强后台的巡查监督工作。市、县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考察人员。
3.加快业务流转速度。一是提高考察质量,凡能一次性现场完结的考察任务应不再反复。二是加快评审速度,凡能组织上会评审的项目,要尽快完成会议评审程序。三是提前有关准备工作,凡续贷项目,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考察和评审,确保新老贷款的及时衔接。凡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无明显负面变化的,应提前拟定反担保方案,有条件提前办理抵质押物评估、登记的,可以提前完成反担保设置措施。凡是能在2008年底前独立完成的非融资担保项目评审的,应加快速度完成。
(四)积极推动开展联动担保业务。为了提高各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聚集能量、提升信用、分散风险、规范发展,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源投向、受理条件、业务流程、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等运作模式上尽快做到相对统一,并逐步实现“互相推荐、联合考察、共同评审、合作担保、分担风险、委托监管、协助追偿”的共保、分保、再担保或反担保业务合作,分散担保风险。
(五)降低担保费率。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现行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二、加大财政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力度
(一)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各地对担保机构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机制建立和支持全省担保体系的调查研究、技术培训、资信评级、软件开发推广、信息网络互联、行业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省级将在2009年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增加2亿元资本金,各市县也应尽可能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以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补贴和奖励。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实行联动担保、再担保并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的予以补助;对于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中已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各类资金要充分进行整合,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省财政在安排2009年预算时,在整合现有资金的基础上,将适当增加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各地财政视财力增长状况也要适当增加此项资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为组织推动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措施落实,不断发现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查询系统。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有关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对我省信用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查询系统的支持办法,以形成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简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贷款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山西银监局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督促省内特别是省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化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四)规范开展担保抵押物法定登记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融资及其他担保抵押物开展登记,尽可能采取估价协商的办法予以登记,免除抵押物登记费用,提高抵押物登记效率;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车辆抵押登记工作。
(五)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环境优化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安全稳健和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的良好前提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诚信守信教育,不断加大其失信惩罚力度,优化“信用山西”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