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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专员办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03-03 14:33:44.000 发文单位:驻吉林财政察查专员办事处

吉林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加强对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要求,特制定《吉林专员办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专员办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办法》

吉林专员办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办法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尽快落实和顺利实施,我办围绕“抓落实、促进度、查投向、重规则、保质量”的工作目标,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落实和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反馈通报、分析报告等工作。

  组长: 刘长顺(监察专员)

  副组长:王立达(专员助理)、张俊峰(二处处长)

  成员: 谢慧馨(二处副处长)、王晓峰(二处副处长)、

  温立川(二处助理调研员)、李华阁(二处助理调研员)

  二、监管重点

  按照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的要求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的重点项目和内容如下:

  监管的重点项目:

  ㈠三农、民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项目;

  ㈡自主创新高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项目;

  ㈢中央切块资金,由省级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

  ㈣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对拉动内需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等。

  监管的重点内容:

  ㈠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实施和管理;

  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扩大内需政策的要求,有无中央明令禁止的“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以及楼堂馆所和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

  ㈢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㈣监督检查是否将已完工程重复立项,申请中央资金;

  ㈤监督检查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是否与中央资金同比例到位;

  ㈥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㈦监督检查是否对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滞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现象,是否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及置换已投入的资金等;

  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

  三、监管方式

  建立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㈠建立专人专岗责任制。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㈡建立基础信息库。建立中央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信息库,将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期限、投资规模、完成投资等进行动态反映。

  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与中央检查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通报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㈣采取“五结合”监管方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约谈和实地检查、检查和调研、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上下联动等“五结合”的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㈤建立通报报告制度。对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以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将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㈥建立跟踪整改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到实处。

  四、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除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监字22号附件.doc

  驻吉林财政察查专员办事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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