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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7号

颁布时间:2009-02-02 13:14:56.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法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政府规章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分析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三、增强政府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和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二○○九年二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

  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决策。省政府依法决策的最高形式是根据《立法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计划项目是指2008年已有规章草案或已完成前期调研、2009年应当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09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的立法项目。

  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计划项目
  序号,规章名称,起草单位
  1、湖北省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2、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水利厅
  3、湖北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办法,省交通厅
  4、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省林业局
  5、湖北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省气象局
  6、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办法,省地税局
  7、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残联
  8、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
  9、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10、湖北省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人防办
  1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监察厅

  二、预备项目

  序号,规章名称,起草单位
  1、湖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
  2、湖北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3、湖北省牲畜屠宰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
  5、湖北省水能资源管理办法,省水利厅
  6、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
  7、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
  8、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
  9、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
  1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
  11、湖北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药监局
  12、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省药监局
  13、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省药监局
  14、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测绘局
  15、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16、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
  17、湖北省全民健身规定,省体育局
  18、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
  19、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民政厅
  20、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民政厅
  21、湖北省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办法,省劳动保障厅
  22、湖北省生育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
  23、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厅
  2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劳动保障厅

  未列入上述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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