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2009-02-05 10:29:34.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有的市、县(区)和部门信息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甚至发生迟报、漏报等问题,引起自治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首先向自治区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县级政府在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向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直报制度的范围、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信息直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信息直报时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首报信息,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的,应先电话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然后再书面报告。
续报信息实行日报制,每天16时前向自治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信息直报方式。各地、各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办理突发事件信息。
三、严格落实信息直报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承担信息直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县级政府要在2009年4月底以前,在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市、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