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8-12-31 10:49:41.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真正起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和中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8 〕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感。这次中央扩大内需给我区安排了近20亿元资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关怀和支持。近期,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为成员单位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组来我区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审批程序不完备、个别干部作风漂浮的现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和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的要求,把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推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落实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和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成立了分别由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自治区落实中央政策措施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为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细化项目实施环节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工作有人管、任务有人抓、责任有人负。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地项目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总体情况,(二)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各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详细掌握本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监督项目单位落实“四制”管理规定和按投资规模实施项目,发挥好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三)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掌握本行业所属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规模、分布、进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项目业主和责任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打捆项目,如三北防护林建设、农村沼气、人畜饮水、农村初中改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综合文化站、计划生育乡村服务站等项目,要把责任落实到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的业务基层单位。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内容的实物工作量。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搞“三边”工程。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运输等相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密切配合,保证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问责制,对掌握情况不明、监督管理不力、擅自变更项目、挪用资金使用方向、工作推进滞后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此次新增中央投资80%以上属于国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债资金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以及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加快进度,严防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安全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建设标准,防止“三超”工程出现。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违纪工程建设资金外,还将调减或停止安排今后投资计划。
五、加大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及新闻媒体要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中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即:一查中央政策措施是否落实,二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投向,三查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四查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五查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检查方式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坚决快查严办重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全面调查摸清本系统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数量、投资、进度以及分布范围等情况,做到情况要清、数据要准、地点要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要查找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突出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推进。
八、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各类审批、许可、进展情况等信息,由自治区发改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