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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229号

颁布时间:2008-12-18 15:31:03.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的实施,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省政府确定成立以省政府秘书长谭晓林同志为组长,省机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统计局、建设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并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条例》贯彻落实;省直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各市、县(区)应抓紧按《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三、抓紧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十一五”期末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2月底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每年3月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和分管负责人,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各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的汇总工作,并于4月10日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2009年1月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7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机构要抓紧对本单位2005至2007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做好统计,按要求上报。

  (三)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我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五、抓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

  (一)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建筑空调、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节能管理。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扎实推行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划分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定编管理制度,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共机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六、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省公共机构领导小组将在明年上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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