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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3-16 09:52:0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下简称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

  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请各事务所自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安排好报备工作,确保报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报备对象

  重庆市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

  三、报备内容、要求和方式

  (一)报备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3);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表4);

  5、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以保险费抵扣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份额的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由交保险费方式的事务所提交)。

  特别提示,上述各附表与《会计行业管理网》(,以下简称管理网)各表的格式不一致,但填报口径应一致。各事务所在填报时,请认真阅读本《通知》第三条 “(二)填报特别说明和报备要求”以及各附表的填表说明,确保各附表与管理网上各表的信息准确一致。

  请各事务所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站(www.cqkj114.org.cn)或“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在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上述附表。

  (二)填报特别说明和报备要求

  1、财务情况填报口径。凡截止2008年12月31日已完成事务所与评估机构分离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务所,其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和上述附表1、附表2中的“上年度财务情况”各项目,以及在管理网上提交的报备信息中有关上年度财务情况各项目,均不再包括截止分离日(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日为准,下同)后各类评估机构的财务情况。

  2、其他各项目填报口径。除财务情况外,其他各项目填报口径均以实际填报日为准,凡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已完成事务所与评估机构分离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务所,在填报上述各附表以及管理网上各表时,其他各项目数据均不再包括已分离的各类评估机构的数据。

  3、“职业风险基金”填报口径。附表1中“职业风险基金”中“当年提取数”应按“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其年初数、提取数、使用数和年末数均应包括事务所分所。

  4、各附表纸质备案材料均应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凡主任会计师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由主任会计师和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

  5、凡事务所当前实际情况与管理网上已存在的信息或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请按以下要求完成变更备案登记程序:

  1)凡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已向我局提交书面变更备案材料,但未在管理网或工商部门履行变更备案登记程序的,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在管理网“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栏目或在工商部门履行变更备案登记程序。经我局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

  2)凡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后,既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变更备案材料,又未在管理网或工商部门履行变更备案登记程序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相关条款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备案书面材料。经我局审核确认并履行管理网或工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程序后,才能进行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

  3)凡事务所实际情况与向我局或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有违反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二)向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报备方式

  1、各事务所在报送上述各附表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通过互联网QQ群号码53551681报送其电子文档,其中分所及跨省设立的分所的纸质材料(附表2)由事务所报送。跨省设立的分所应敦促事务所于5月31日前将附表2报送我局;在外地设有分所的事务所,还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纸质备案材料均应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2、各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在完成上述各附表纸质材料报备的同时,还应在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中完成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其中,分所和跨省设立的分所的基本信息,应经事务所审核确认后才能通过管理网提交我局。在外地设有分所的事务所,还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报备工作的基本情况予以通报。

  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贺毅

  联系电话:67575550 67575526

  附件:略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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