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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8]50号

颁布时间:2008-12-16 13:07:19.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第一期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7〕91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有下列情况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三是定点维修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和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定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和了解各中标供应商所能够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加价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布的中标结果,在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行择优选定维修企业。

  (二)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维修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由定点维修供应商与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三)采购人可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商进行维修。

  1.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车辆维修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供应商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由定点供应商与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四) 维修、验收与结算。定点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维修供应商结算。

  (五)备案。由定点供应商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结算完毕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清单以及汇总报表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计情况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定点维修供应商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将涉及技术、维修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用户反馈意见等。

  (二)定点维修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停止该供应商定点维修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维修供应商,除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经查实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的;
  4.经查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5.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的;
  6.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或定点维修供应商与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资质、维修车型等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
点维修供应商维修报价明显偏高的;
  9.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三)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1810.

  附件: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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