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监[2007]5号
颁布时间:2007-06-01 14:54:51.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经2007年4月27日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我厅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科学理财,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厅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和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理财、规范理财和科学理财的需要,是对财政管理机制的自我完善。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是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推进财政体制创新,健全财政内部制约机制,保障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遏制财政违纪行为发生的必然要求。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对于促进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财政改革和财政部门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监督局)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检查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查单位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厅党组审定后,向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管理及方法。监督局根据财政部的工作部署和我厅财政工作实际,确定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年初编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厅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对厅业务处室或厅属单位的检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厅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包括: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落实情况;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和拨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情况;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的管理情况;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检查的程序。监督局派出检查组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情况特殊,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撰写内部检查报告。检查组向监督局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检查组应完成内部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报告日期。
检查组在报送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一并上报监督局。监督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厅党组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五)主要负责人离任监督检查。厅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企业),因晋升、调任、转任、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由厅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监督局对其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论,作为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的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
(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厅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期间,被查单位要按检查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要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分管厅长,并抄送监督局。
三、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
(一)厅办公室应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我厅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厅机关各处室、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具体办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划转和报废的鉴定审批以及有关手续;对房屋和建筑物实施管理;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财务代管事业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要建立部门固定资产登记表,严格领用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厅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厅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具体办理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划转和报废等审批手续;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本单位资产个人领用交还登记卡制度。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每年末,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调整账务。
(五)人事、监察部门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作为考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一)厅人事处、监察室、监督局、会计处和培训中心共同负责厅各单位在岗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人事处负责厅各单位会计岗位人员备案、调配、奖惩、业绩考核等工作;会计处和培训中心负责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任职资格的审查、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工作;监察室和监督局负责厅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轮岗、新调整到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三)坚持账款分管原则,各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各单位会计岗位人员需报人事处备案。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所在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人事处,经人事处通知监察室和监督局监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五)对于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人事处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评选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由人事处提出建议,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五、实行财务公开。
(一)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以前),要向本处室公开包干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要向本单位公开内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六、加强日常监管。
(一)厅机关各处室要制定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安全、规范、高效。
(二)厅机关各处室要将新出台的有关财税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时抄送监督局。各业务处室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要业务培训,应通知监督局参加。
(三)厅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内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规范、合理、安全使用。
(四)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网络业务系统要为监督局留有接口,监督局要及时与各处室、单位沟通信息,通报财政监督的有关政策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200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