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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9]7号

颁布时间:2009-03-13 14:34:42.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2001至2006年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的国家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管理,对目前尚未建成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建成,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财务监管;对已建成的项目,要督促其积极开展活动,规范管理,健康运行。2009年省财政厅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年度的运转经费和设备更新费用。凡未建成的项目和检查结果不符合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一律不予拨付。

  二、2009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承诺的责任,按时组织施工,如资金拨付后半年仍未开工的,省财政厅将收回项目资金。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合格的,方能配置设备资金。使用设备资金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省下拨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中“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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