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2007]79号

颁布时间:2007-09-11 14:58:43.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衡量工作成效,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快全省财政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市(区)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激励市(区)财政部门增收节支,充分履行财政职能,为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财政收支完成情况为重点,充分体现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做到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市(区)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和强化支出管理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各市(区)财政收支的指标,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市(区)财政相关目标,结合全省财政工作实际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六条  财政收支考核指标:

  1、收入方面:财政总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

  2、支出方面:财政支出进度,重点支出完成情况,财政支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指标说明:

  1、市(区)财政总收入是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加上划上级税收收入。市(区)财政总收入具体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四税收入、上划省级七税收入(不含中省固定收入)。财政总收入预算是指按各市(区)年初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草案中确定的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数和按分享比例确定的上划中央、上划省级税收的预算数之和。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预算是指各市年初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草案中的全年预算数(含所属县区)。地方一般预算在年度执行中经各市人代会或常务委员会同意调增调减的,地方一般预算数和财政总收入预算数相应在考核过程中进行调整。

  3、税收收入是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

  4、财政支出进度是指预算支出执行率,即一般预算支出完成年度调整预算的比率。调整预算数包括年初人代会批准的当年预算数、上年结转、当年超收安排的支出、中省当年追加专款等。

  5、重点支出完成情况是指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等支出增长情况。

  6、财政支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是指各市(区)专项资金管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

  第三章   分值设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采用量化评分,基本分实行百分制。财政收入和支出考核指标各为100分。

  第九条  财政支出考核指标中预算支出进度完成情况指标占60分;重点支出增长率指标占20分,其中:教育4分、科技4分、社会保障和就业4分、医疗卫生4分、农林水事务4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指标占20分,其中:专项资金管理5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5分、绩效评价体系建立5分、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5分。

  第四章   评分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季通报市(区)财政收支完成情况,按年进行指标考核。

  第十一条 财政收入指标按照基本分和“优加差减”的办法计分:

  财政总收入完成年度预算的,得100分。

  1、财政总收入年初预算增幅高于上年年初预算收入增幅的,增幅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

  2、财政总收入完成年初预算的,增幅每超出年初预算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

  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本市(区)上年收入增幅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市(区)平均增幅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15分。

  5、财政总收入占全省财政总收入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3分。

  6、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标准为半年、年终分别应达到45%、90%.达到考核标准的各得30分;凡高于考核标准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凡低于考核标准的,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第十三条  重点支出完成情况考核标准为各市(区)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等支出增幅不低于当期本市(区)一般预算支出增幅。达到考核标准每项得4分;凡低于考核标准的,增幅每低2个百分点,减1分,该项指标得分减完为止。

  第十四条  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年终根据各市(区)专项资金管理、支出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支出改革进展情况,评议确定分值,每项最高得分为5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在各市(区)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按照考核预告、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预告。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在被考核市(区)进行事前预告。

  第十七条 查阅资料。由省厅考核领导小组查阅各市(区)人代会预算草案报告和财政收支月报、财政总决算有关文件、资料,进一步核对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对接受考核的市(区)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填写《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并写出考核报告。

  第十九条  年终将各市(区)财政收入指标评分情况,折算成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规定的财政收入得分,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确定后,报送省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财政收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评分结果由省财政厅确定后,发文予以通报,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阅。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应根据公布结果,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自觉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对于虚列财政收支或财政支出进度波动较大,且无合理解释的,一经发现,当次考核得分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将建立财政收支考核监督检查制度,由省财政厅派驻财政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市(区)财政收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关分值。

  第六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收支考核工作在省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成立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省厅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兼任,主管厅长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局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省厅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财政厅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人事处、监察室、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市(区)财政局组成。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市(区)的考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厅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后,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纪律与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分表

责任编辑:小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