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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65号

颁布时间:2008-06-19 10:30:1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加强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4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普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普查资金使用范围

  (一)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支出,包括普查方案及技术文件制定,数据库建设及维护等费用支出;

  (二)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调查与物料衡算等费用支出;

  (三)全面普查,包括:普查培训,普查宣传,普查表格及有关资料印刷,污染源数据采集、现场监测分析、普查设备购置、质量控制,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处理、总结和成果开发利用等;

  (四)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污染源普查工作费用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普查资金支出范围: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污染源普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普查资金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审核确定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二)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分年度预算;

  (三)审批普查资金年度财务决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发布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审批;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普查资金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普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核。

  第八条  普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一)编制普查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等;

  (三)对普查资金单独设立账簿单独核算,加强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和普查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普查资金预算,分别列入有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分年度下达。补助地方部分,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普查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普查资金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终,普查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普查资金决算,并附详细编报说明,列入部门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普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有关财政财务法规使用普查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普查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如出现挤占、挪用、截留等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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