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农[2009]17号
颁布时间:2009-02-19 09:36:02.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特制定《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考评的内容、考评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绩效考评应当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申请立项时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考核主导产业优势、支持重点环节、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内容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考核项目县整合相关资金的渠道、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管理:主要考核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五)信息宣传:主要考核政策宣传、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
(六)项目效益:主要考核项目建设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考评工作,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和督促;
(三)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四)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五)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八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考评工作;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县级绩效自评报告;
(五)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3月15日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县管理使用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情况进行考评,并结合县级财政工作情况特别是支农资金整合情况形成本县自评报告送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于4月10日前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进行考评。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县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在自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扣减该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经审计、财政监察机构等部门检查出存在重大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可以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