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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际金[2008]15号

颁布时间:2008-07-15 10:32:29.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为做好黑龙江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黑龙江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各地要针对养殖业保险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本地区参保险种和数量,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门应将上述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同时,要充分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三、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要加强与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各级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四、要认真制定省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条款及赔付标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协商制定。保险单要明确载明财政部、省财政厅、补贴地区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经办机构应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并将上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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