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综[2008]141号
颁布时间:2008-09-18 09:47:02.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省直各单位,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依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编制了《2007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项目中注明执行期限到2007年度中的除外),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8]69号)规定,已取消或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中,其有关规定应按照黑财综[2008]69号文件执行。
三、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08年1月1日以后,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