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综[2008]69号
颁布时间:2008-05-20 09:5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决定对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等11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涉及4个部门。
(一)物价部门
1、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2、交通广播电台信息服务费
3、金融广播电台信息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
4、水利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统筹费
(四)商务部门
5、酒类许可证(含酒类生产、代批发、批发、零售许可证)
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共6项,涉及5个部门。
(一)建设部门
1、IC卡水表费
2、动迁委托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计量器具修理费
(三)地税部门
4、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费
(四)审计部门
5、审计事务所收费
(五)科技部门
6、科技信息服务费
三、上述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征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上述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其收费收入不再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请有关部门于2008年8月1日前到省物价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取得收费收入时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0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