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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2008]69号

颁布时间:2008-05-20 09:5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决定对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等11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涉及4个部门。

  (一)物价部门

  1、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2、交通广播电台信息服务费

  3、金融广播电台信息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

  4、水利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统筹费

  (四)商务部门

  5、酒类许可证(含酒类生产、代批发、批发、零售许可证)

  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共6项,涉及5个部门。

  (一)建设部门

  1、IC卡水表费

  2、动迁委托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计量器具修理费

  (三)地税部门

  4、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费

  (四)审计部门

  5、审计事务所收费

  (五)科技部门

  6、科技信息服务费

  三、上述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征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上述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其收费收入不再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请有关部门于2008年8月1日前到省物价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取得收费收入时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0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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