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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2号

颁布时间:2008-11-10 09:57:24.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经省财政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开展现代农业生产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试点优先、公开透明、专家评审、集中使用、加强监督、绩效考评、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向与范围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促进安全、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解决制约农业生产环节重要问题,支持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建设,提高重点农业区域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地生产条件改善。支持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牧防疫、繁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耕地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支持生产各环节的增产技术综合配套组装,提高模式化和规范化生产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农业(含畜禽)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引进推广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环节。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项目区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提高规模生产、精深加工和拉动基地农户增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项目区率先建立具有显著现代农业特征的农业产业发展体系。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省及省以下财政自行安排的资金要在与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机配套的同时,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民科技培训和剩余劳动力转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等。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出国考察、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建设各种观光性质的农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使用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可采取适当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或通过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主体与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一)适当补助主要支持投资量大、公益性较强、农民一家一户投入难以解决的相对较大的工程建设。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灌溉渠系的干、支、斗渠和渠系桥涵、渡槽、沟渠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区配套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等。

  2、大型进口农业机械及其配套机具。

  3、规模以上养殖场配套输电线路、饮水工程、部分防疫和繁育仪器与设备等。

  (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和拉动基地建设贷款利息支出;龙头企业建设养殖基地和养殖户规模养殖贷款利息支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

  (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等手段的部分补助性投入,主要是对自筹资金进行工程建设,且取得较好效果项目实施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区农民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额度不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40%.以物代资指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为农户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如为建设水稻育秧大棚的农户提供棚架等)。具体支持的内容包括: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小水库、小塘坝、小型提水泵站、机电井、新型池埂、育秧大棚和田间渠系建设等。

  2、小型农机合作社农机具、大型田间喷灌设施、青贮(黄贮)和全混日粮设备购置。

  3、规模化养殖圈舍、秸秆固化(气化)、沼气工程建设等。

  4、畜禽良种引进、繁育与推广等。

  (四)其它财政资金和整合、引导到项目区的部门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改的原则和原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投入到项目区相关环节。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量、粮食总产量增长率、粮食商品量增长率等指标,将经综合测算指标排在前20名的县(市、区)确定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县(市、区),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和申报通知,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全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要求,编制本地发展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立项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  作为分配因素指标的项目县(市、区)的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数据,以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有关指标进行核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前三年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不予列为支持对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完工后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全面审计、稽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项财政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按项目进度要求按季度向省财政厅及省有关部门报送对应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项目完成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支持情况,省级财政对县(市、区)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监督检查和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县(市、区)工作绩效进行考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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