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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

颁布时间:2009-01-08 09:40:1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药费保障机制,保障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现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规定条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三级负担机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待遇。即:按当地的筹资标准,由单位出资,统一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范围,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对特困企业缴纳医药费统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帮助,即省财政对省属特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对市县特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与企业共同帮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鉴于这项工作敏感性强,此项政策不对外公开宣传。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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