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91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0:52:12.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全面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奉节县石乳煤矿“2?14”、石柱县马皇沟煤矿“3?27”、巫溪县八字庄煤矿“4?6”三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全市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基层,打牢基础,着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消除一批重大煤矿安全隐患,整治一批煤矿违规开采、违法开采突出,采矿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矿井,依法查处一批煤矿安全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全市煤矿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一般事故。
三、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15日开始,至2009年7月25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20日)。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至6月10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组织煤矿企业逐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企业自查工作必须做到3个100%,即:矿井安全检查率达100%,采煤工作面检查率达100%,掘进头检查率达100%.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报告;市属国有煤矿自查情况由各矿业公司向市能投集团和市国资委报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完成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复查情况要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报告。
(三)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7月2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7月20―2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7月2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09年7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及各煤矿企业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情况:“一通三防”制度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12本台账建立情况,特别是干部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情况;金属支柱、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等技术运用推广情况;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矸石山垮塌等事故灾难隐患情况等。
(三)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情况;开展瓦斯示范区县(自治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情况;瓦斯监测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是否建立瓦斯固定抽放系统,探头是否完好有效,数量是否足够,布点是否合理等;瓦斯超限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等;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情况:“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等。
(四)做好汛期安全措施落实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情况;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加强三类停产矿井监管。停产整顿矿井、事故整改矿井、停产检修矿井等三类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整顿整改措施和规定,是否落实了任务、资金、时限、责任、验收等工作要求。
(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区县(自治县)“打非”工作责任主体是否落实:“打非”工作机构、人员、装备是否落实到位;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情况;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情况等。
(七)严肃处理已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认真进行了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已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针对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各煤矿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自查自纠。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切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国资委、市能投集团要制订工作方案,对市属国有煤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强化督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能投集团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实际和一线,进行抽查和巡查。要特别注意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相结合,围绕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矸石山安全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全面组织推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报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在每周五15∶00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刘俊宁、桑鹏程;电话:63896934;传真:6389644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及时以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突出重点,切实整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能投集团要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立即整改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任务、措施和经费“五落实”。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管理,定期跟踪,验收销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所有挂牌整治的隐患必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监管,做到万无一失。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