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04-09 10:56:25.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平安重庆”建设动员部署大会、2009年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立足于排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平安重庆”、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自查面达到100%,乡镇(街道)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率达到50%以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率达到30%以上,市政府督查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安全隐患督查率达到10%以上;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期上报率达到100%;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工作重点。
1.检查督查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企业;商场、市场等密集场所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2.检查督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检查督查严厉打击5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主要包括: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后死灰复燃的;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时间及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9年4月10日开始,至2009年7月20日结束,分6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0―20日)。根据2009年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领域)要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开展专项行动的综合方案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联系人:杨红霞,联系电话:67508715,传真:67509315)。
(二)企业自查(4月21日至5月1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认真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经费投入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整治、企业安全“三级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出检查表格、拉出检查清单,逐一对照检查落实,自查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将自查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乡镇(街道)普查(5月11―31日)。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逐项普查;要对照企业自查的检查表格,逐条逐项检查,落实领导签字制度,要求普查面达到100%.乡镇(街道)普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复查(6月1―2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复查的重点包括:一是查高危、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二是查已发生的事故行业(领域)、乡镇(街道)、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三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四是查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复查面要达到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50%以上。区县(自治县)复查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行业主管部门抽查(5月1日至7月2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检查组,重点对区县(自治县)规模以上行业企业(包括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五年发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要采取安全评估的方式,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面要达30%以上。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情况于2009年7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市政府督查(6月1日至7月20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及其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监督“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综合督查组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要求督查面达到10%以上。凡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进入全市隐患监管系统、或没有实行挂牌整治的,要按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凡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精心组织阶段性督促落实专项行动的同时,也要针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开展“回头看”工作,通过不断的督促检查,进一步确保全市各级政府、企业事故单位“两个责任,两个主体”的全面落实,切实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防预,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迅速扭转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专项行动作为治理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全市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进度跟踪和信息汇总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订下发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做到内容、标准、措施、进度和责任“五落实”;对整改无望的重大隐患,又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高危高风险企业,要依法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要当作事故来对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挂牌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