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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的通知

渝府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2009-03-25 11:22:03.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市政府决定分解下达2009年全市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两费征收工作目标任务

  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为36000万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为15000万元,其中主城区9000万元(含委托供水、供气和地税部门代征部分,具体数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其他区县(自治县)6000万元。

  二、关于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两费征收规定及标准,加大两费征收力度,强化监管,不得擅自免征、截留和挪用。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主城各区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征收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关于两费征收的考核奖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两费征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两费征收具体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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