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2009-03-17 11:31:2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遏制建设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决定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以落实安全专项经费、落实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以下简称“三落实”)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渝府发〔2009〕1、2号文件和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使“三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08年总体下降2.5%以上。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调、督促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管理的水利、水电站工程和病险水库整治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改造等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维护工程、地灾防治工程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建设(业主)、施工企业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建设施工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通信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专项整治。
市属和中央在渝建设企业:具体制订、组织、实施“三落实”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中央在渝建设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自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共8个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研究制订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7月)。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以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狠抓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对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8―9月)。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分行业、分片区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10月)。市政府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内容
(一)落实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1%―2%计提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措施经费,并列入总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使用时单独设立账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共同控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逐一检查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强化保障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支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落实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危害因素编制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同时,做好论证和技术交底工作。对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落实建设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七部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2006〕228号)规定,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使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培训合格人员的,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化认识。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全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却逐年上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有超过煤矿安全事故跃居全市第二位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给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深刻汲取武隆县芙蓉江大桥“10?28”建设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严格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把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对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水平。要通过专项整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行业监管盲点和薄弱环节。要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标、总包、分包)等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加强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机构,配足配强人员,落实安全责任。要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切实增强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建设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建设行业监管执法部门要大力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信息,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采取措施,协同作战。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各阶段进展情况,认真填写报送表,将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分阶段将整治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江仁海,联系电话:67511993,传真:67511956)。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设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分阶段对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和市属、中央在渝建设企业开展“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考核,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09〕45号)要求执行;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考核,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属和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通知》(渝安委〔2009〕6号)要求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