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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3-05 09:43:18.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溪流护岸、拦河堰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机耕桥;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农业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经济林(果园、茶园、桔园、竹园)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5%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含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

  (二)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损毁需修复的工程、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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