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9]54号
颁布时间:2009-03-26 11:02:1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学生日常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参保范围
吉林省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缴费和补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
(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
3.其他地方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和高校所在地财政按6︰4比例分担。
4.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渠道给予资助,也可使用财政部门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帮助其参保。
5.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四、医疗保障
(一)保障方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二)保障水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中小学生待遇保障水平相一致。大学生可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大学生日常医疗保障,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管理服务
(一)参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要统一纳入高校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经办机构审核、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基金进行核算,定期相互核对账务并与银行对账。
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继续实行高校包干使用的办法,资金年度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要加强对大学生医疗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2.“三个目录”管理。大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统一执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3.费用结算管理。大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结算办法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并继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支持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组织在校大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高校医疗机构管理,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对大学生医疗服务的质量,完善高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二)要做好政策衔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状态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的思想稳定、学校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