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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6号

颁布时间:2009-04-15 10:49:0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力增强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速下滑,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对龙头企业的冲击已经显现,尤其是玉米加工企业面临新的困难。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一)省农发行、省农行、省农信社、吉林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每年要开展几次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放规模。对龙头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以及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四)对信用较好的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授信,对新开户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各涉农金融机构应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明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六)各涉农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七)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八)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二、加强对基地建设原料收储政策扶持

  (九)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收储原料而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十)今年新增的国家粮食临时收储计划指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要向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十一)对于龙头企业自建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政策。三、切实减轻龙头企业负担
  (十二)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十三)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三、支持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发展

  (十四)对在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玉米加工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收。
  (十五)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其他方面扶持

  (二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对购买“一汽”在吉林省生产的5吨以下卡车、微型卡车、微型客车及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场所办、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鲜奶收购站等予以补贴。
  (二十一)对从事玉米加工的农业产业化“30户重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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